捷克的工业经济贸易 Print E-mail

   
  
 

捷克工贸概况

能源结构:捷克褐煤、硬煤和铀矿蕴藏丰富,其中褐煤和硬煤的储量为134亿吨,居世界第三位。石油、天然气和铁砂储量极少,依赖进口。森林面积264万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1/3以上,木材可供出口。伏尔塔瓦河上建有多座水电站。
工业结构:机械、化工、冶金、纺织、电力、食品、制鞋、木材加工和玻璃制造等,从业人数为134万,约占劳动力总数的1/3。按大中型企业(100人以上的企业)的产值统计,能源性原料开采占整个工业的6.2%,其他矿物原料开采占0.3%,电、天然气和水的制造及输送占7.5%,加工工业占86%。钢铁和钢铁产品加工占19.04%,食品加工占17.58%,车辆制造占10.14%,机械和设备占8.78%,化学和制药占6.77%,煤炭、原油加工占6.14%,电器和光学仪器占5.85%,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占5.63%,造纸、印刷和出版业占5.40%,玻璃、陶瓷和建筑材料占5.23%,橡胶和塑料工业占2.89%,木材加工工业占1.73%,皮革加工占1.50%和其他未分类的加工工业产品占3.24%
汽车制造:捷克产汽车Skoda国内市场占有率为53%,约8万辆;而外销可达38万辆,主要出口德国、英国、意大利等73个国家,而且还在印度和俄罗斯设厂。钢铁生产:捷克为中欧地区最主要的钢铁供应国。波兰、匈牙利及斯洛伐克对钢铁的需求增加,带动了捷克钢铁工业的发展。化学工业:捷克的化学工业一直以出口为主。汽车工业发展带动了橡胶及塑料工业迅猛增长。造纸:造纸业则因设备陈旧增长较慢,但国内市场仍有发展空间。水晶玻璃:玻璃水晶业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零售市场:捷克目前有大型超市近千家,超市、连锁店的营业额占全国零售的55%
旅游业:捷克旅游资源丰富,各个历史时期建筑保存完好,是欧洲乃至世界热门旅游国家。
交通运输:捷克交通运输以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为主。铁路线9430公里,高速公路414公里,其他道路的55.086公里。捷克的主要国际机场有布拉格卢兹涅机场、布尔诺图拉尼机场、奥斯特拉发莫斯诺夫机场和卡罗维伐利机场等,此外,还有由不同机场运营的6个机场、58个用于国内公共运输的机场、5个非公用机场和15个用于救援的直升机机场。

对外贸易:捷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这些国家的贸易占其外贸总额的74.2%,其中欧盟国家占66.6%。捷克最大的贸易伙伴依次为:德国、斯洛伐克、奥地利、俄罗斯、意大利和波兰。捷克进口商品主要为:石油和天然气、计算机、机械和交通设备、医药产品和器械、电话机、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铁矿石、家用电器等。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和运输设备、钢材、玻璃制品、木材、轮胎、家具等。

 
 

捷克工贸部

捷克工贸部的职能范围
  1. 国家工业政策、贸易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综合原料政策,矿产资源利用,能源、燃气和热力产品,采矿、原油、天然气、固体燃料、核原料、矿石和非矿石处理和转化。
  2. 冶金、机械、电机工程和电子,化工产业、原油加工,橡胶和塑料原料工业,玻璃和陶瓷工业,纺织和制衣业,皮革和印刷工业,纸、纤维和木材加工工业,建筑材料生产,建筑业,医药生产,垃圾和金属处理。
  3. 国内贸易,消费者保护,外贸和支持出口。
  4. 中小公司事务。
  5. 技术标准,度量衡,和质量管理。
  6. 工业调研,工程技术发展。
  7. 电子信息和邮电服务。
捷克工贸部的其他职能
  1. 协调捷克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外贸政策。
  2. 签署包括日用品协议在内的双边和多边经济协议。
  3. 实施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商业合作。
  4. 管理和监督对外经济关系中许可制度申请相关的活动
  5. 调查进口倾销行为,并且对倾销影响到的本地商品设法予以保护。
  6. 检验金印纯度,以及贵重金属测定。
捷克工贸部的直属机构(200811日)捷克工业和贸易部下设分部,分别管理商业促进、对外贸易、消费者保护、欧盟和内部市场、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和建筑,以及电讯和邮政
  • 捷克商检局
  • 化验局
  • 技术标准化、度量衡和质量管理局
  • 能源监察局
  • 武器军火测试局
  • 捷克投资促进局
  • 捷克贸易促进局
  • 捷克标准协会
  • 捷克度量衡协会
  • 国家原料研究所
  • 工贸部行政管理局
 
 

捷克贸易局(Czechtrade)

捷克贸易促进局(简称捷克贸易局)由捷克工贸部于19975月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促进捷克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与合作。捷克贸易局为捷克出口商进入国外市场,以及赴捷克寻求商业合作的外国公司,提供专业的信息、支持及咨询服务。

捷克贸易局总部设在捷克首都布拉格。到2003年底,该局已在全球26个国家设立了代表处。作为捷克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 

 
 捷克投资局(CZECHINVEST)

 

捷克投资局成立于199211月,隶属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主要职能是吸引外商投资,为外商投资提供配套咨询服务,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捷克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捷克投资局在全球设有8家代表处(其中包括驻日本代表处和驻香港代表处),目前捷克投资局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汽车工业、电子工业、航空工业、塑料制造业、制药业和医疗卫生设备生产业等行业的引资工作。

 
 

捷克工业和交通协会

捷克工业和交通协会(简称:工交协会)成立于19905月,是代表捷雇主和企业家利益的非政府性质工商业联盟。

下属26个专(行)业协会,会员企业1650家,会员企业员工超过60万人,涉及30个行业领域。

 
 

捷克经济商会

捷克经济商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捷克境内14个地区商会以及93个专(行)业协会组成的工商业联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支持捷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互动联系,向政府介绍企业的发展状况,向企业解释政府的经济政策。同时经济商会也作为捷企业对外宣传的桥梁,向有意来捷投资的国外企业推荐合适的合作者。商会提供的所有服务均为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按企业的规模决定。 捷克经济商会下属14个较大的地区(州)经济商会,14地区(州)经济商会又辖若干(县、镇)经济商会,组织网络庞大。经济商会内部设有8个司:电力技术司、金融司、质量司、法律司、人力资源司、手工业司、对外关系司和环境司,以及4个专业工作组:税收工作组、促进经济合作工作组、交通工作组和法律工作组。 经济商会为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1、解答企业在从事国内、国际贸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设有专门法律咨询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2、通过设在德国的办事处每月向会员企业提供德国和奥地利在贸易规定、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新举措。3、解释政府新出台的政策规定。4、研究各地区之间不同经贸规定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指导。 经济商会在支持企业发展外贸方面的主要项目有:1、为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2、可为企业办理ATA单证(货物暂准免税进出口通关证)。3、通过商会建立的“外贸数据库”(主要是欧盟经贸信息)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通过“外国合作者”信息系统为本国企业介绍对外投资的合作伙伴,以及向来捷投资者推荐本国合适的合作企业。4、对国际贸易提出合理化建议。5、为企业提供各类税收咨询服务。6、培训会员企业学习掌握经贸法规、有关欧盟的贸易规定以及各专(行)业贸易的常识。

经济商会具有一定的科研力量,每年都会对市场及经贸政策的走向提出自己的评估报告。另外,经济商会每年还向会员企业提供本国和世界会展信息,组织中小企业出国参展。 

 
 

中捷经贸合作

1950年,中国与原捷克斯洛克开始经贸关系1991年前,双方的贸易方式是政府记帐贸易,80年代,双方贸易额最高时曾达9.1亿美元。199111日起,中捷贸易由政府协定贸易方式改为现汇贸易方式。1993年捷克共和国成立,中捷两国经贸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451日捷加入欧盟,开始执行欧盟的统一对外经济政策。为了适应捷加入欧盟承担的义务,根据捷方的要求,中捷两国政府先后修改了中捷经贸协定(改为中捷经济合作协定)和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奠定了两国经贸合作新的法律基础。 近十年来,中捷两国经贸关系取得了很大发展,两国贸易额不断大幅攀升。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两国贸易额为3.57亿美元,到2006年双边贸易额达28.82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23.65亿美元,进口5.17亿美元。 中方对捷出口的主要商品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机械、轻纺产品、鞋类、食品和轻工产品等;

中方自捷进口的主要商品是:机械产品、汽车零件、电容器及其零件、集成电路、纺织机械及零件、玻璃制品等。

 
 

中捷两国主要经贸协定协议

1950年 中国同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签订第一个双边贸易协定。
  1973年 中捷签订《易货贸易和清算办法议定书》。

  19847月 中捷签订双边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有效期十年。

  19876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1988年 中捷签订《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199112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19927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19931月 捷克共和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中国即日起予以承认并与之建交。同年10月,中捷双方确认,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缔结的条约及协定继续有效。

  199311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贸协定》。

  20044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贸协定》。

  200512月 中捷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促进和投资保护的协定》,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512月 中捷还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业及食品加工工业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捷克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