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行政立法执法机构 Print E-mail


国民议会:克的权利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为两院制议会。


共和国总统:捷克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但批准前须征得政府或其委员的同意)、签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驻外使节、宣布国民议会选举


总统权限任命宪法法院法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宣布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布停止和阻止法庭侦讯令。任免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批准他们的辞呈等。 


总统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任命和晋升将军的权限


总统的选举和任期由国民议会众参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总统选出后,须经宣誓方可就职,任期5年,期限由宣誓之日起始算。


捷克共和国政府: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由总理、若干名副总理、以及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的部长和其他委员由总理提名,再由总统任命,并委派他们分别代表政府管理各个部门和其他的政府机关。宪法法院: 维护宪法的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10年,法官由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法院: 借助法律规定维护权利的法制机构,对犯罪行为作出判决。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法院、最高州法院和县法院组成。法院的职权范围和组织机构须由法律确定。


最高法院: 司法审判的最高机关,主要职责是审理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须由宪法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特殊事务。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统任命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法官在接受任命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进行宣誓。


最高检察机关: 政治体制中的独立机构,与宪法法院和法院一起同为捷克现行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检察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国家预决算的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完全独立行事,依法不受其他任何外来的干涉。最高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众议院提议,共和国总统任命。